在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期间,俞X(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通XX公司前身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及其下属的17家“分公司”等,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XX盈”“XXXX宝1号”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作为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通过在线下门店向他人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被告人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被告人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核心争议点如下:
第一,“挂单”金额是否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
法院查明的事实:在案证据显示涉案人员获得的提成、奖励均按照各自名下非法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并可自行处分、支配。团队成员之间出于拿更多提成、提职等不同目的,相互“挂单”现象普遍存在。
双方各自主张:郝XX的辩护人提出“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而公诉机关认为不应扣减。
法院最终认定:此类“挂单”行为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挂单”金额不应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因为虽然存在“挂单”情况,但提成和奖励都是按全额计算,本质上还是参与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第二,郝XX是否为从犯?
法院查明的事实:综合考量被告人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所起的作用,并横向比较通XX系列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判处刑罚情况。
双方各自主张:辩护人认为郝XX系从犯;公诉机关未明确提及是否为从犯。
法院最终认定:郝XX应认定为从犯。因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郝XX虽然参与了吸收资金活动,但相较于主犯,其作用相对较小。
第三,郝XX是否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查明的事实:被告人郝XX系初犯、偶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
双方各自主张:辩护人提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未明确提出相关意见。
法院最终认定:鉴于被告人郝XX系从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亲属协助下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整体判决结果:被告人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法律建议: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在投资理财时,一定要保持警惕,不要被高收益承诺轻易迷惑。如果一个项目承诺的收益过高,很可能存在风险。其次,如果发现自己参与的项目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争取从轻处罚。最后,一旦涉及到法律问题,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结尾:本案中,郝XX虽然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但最终因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退赔部分违法所得等情节,得到了从轻处罚。这也提醒大家,在面对法律问题时,正确的应对方式至关重要。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抓住了辩护要点,为郝XX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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