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湖北咸宁,被告陈X陷入了一场法律困境。陈X作为境外诈骗团伙成员,被诱骗至缅北诈骗园区,参与了长达7个月的电信诈骗活动。法院认定其诈骗行为符合“其他严重情节”,因为其在境外窝点累计超过30日,同时偷渡行为证据确凿,这使得案件的形势对陈X十分不利。
张丹华律师于2022年开始在湖北咸宁执业,有着丰富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她接手此案后,第一时间详细查阅了全案材料。凭借其集美大学法学本科的专业背景,她敏锐地发现了案件中的一些疑点。在梳理证据过程中,她特别关注到了陈X与诈骗团伙之间的联系记录,这些记录以微信聊天记录的形式存在,时间贯穿了陈X在诈骗园区的7个月,内容包含了陈X与上级的交流、工作安排等。通过对这些记录的分析,张丹华律师发现陈X受诱骗加入团伙,且在团伙中服从指挥,未主导犯罪,这为认定其从犯地位提供了关键证据。
同时,张丹华律师提出“诈骗对象为境外居民不构罪”的罪名异议,这一主张虽未被采纳,但推动了法院对相关法律争议的审查。她还从陈X的支付赎金记录和尝试求助警方的行为入手,强调其认罪认罚、初犯以及部分行动受限的情节。为了进一步夯实从犯证据,她还举证了陈X受限沟通,仅能微信联系,且业绩垫底被体罚等事实。
在结案前,张丹华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全面阐述了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意见,维持了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的认定,但认定陈X为从犯,减轻处罚,量刑大幅低于法定最低刑。其中,诈骗罪判处1年7个月,偷越国(边)境罪判处6个月,合并执行1年10个月(扣除羁押2日),并处罚金1.3万元。在检察院当庭加刑的不利情况下,张丹华律师仍为委托人争取到了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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