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要讲述的是苗均办理的一起虚开发票案。被不起诉人林某是某工程公司管理人员,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委托苗均为其提供辩护。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发票罪,以及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林某最初掌握的证据主要是公司已足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凭证,但缺少关于犯罪行为终了时间、立案时间及追诉期限等关键证据。苗均介入后,积极开展证据补强行动。他仔细审查了涉案发票、资金流向等材料,从税务部门调取了详细的纳税记录,以确定虚开发票的具体时间和金额;同时,通过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沟通,获取了案件的立案时间等信息。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检察机关认为林某的行为已符合虚开发票罪构成要件,但苗均指出,林某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属情节严重,法定最高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五年,应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而本案立案时间已超出法定追诉期限。检察机关对此提出质证,认为应该严格按照犯罪行为发生时间来计算追诉时效。苗均则回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追诉期限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虚开发票行为在特定时间段内完成,应以该时间段结束作为犯罪行为终了时间,而立案时间明显超出了五年的追诉期限。
最终,检察机关依法对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是林某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本案立案时间已超出法定追诉期限,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林某不起诉。
苗均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自己的方法论。他优先核查犯罪行为的时间节点,包括犯罪行为的起始、终了时间以及立案时间,以此确定追诉时效;其次,对涉案的关键证据,如发票、资金流向等进行细致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最后,关注法律适用问题,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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