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琦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专业,自2017年开始在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逾数年。他现任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还担任着党支部书记一职,同时被评为“砀山县优秀律师”“安徽省县域律师领军人才”等,身兼“砀山县公共法律服务案件质量评审专家库成员”“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宿州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等多个职务,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法律顾问。执业以来,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等领域均有涉足,尤其专精于刑事辩护案件,占比约80%,同时在经济类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
在处理案件时,贾琦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他代理某物流公司申请再审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案。某物流公司因与焦X的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不服之前的民事判决,贾琦律师及团队接受委托后,对原审案卷材料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认为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于是,他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准备了详实的申请理由与证据材料,代理公司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意见,裁定本案由法院提审,并在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至关重要的程序性胜利与缓冲时间。
而在刑事辩护方面,贾琦律师也有出色表现。以周X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为例,这是一起由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复杂案件。公诉机关指控周X在2016-2018年期间,与吴某、谢X、陈X等人,以共同投资举办“中国新歌声”等系列明星演唱会为由,与多名被害人签订演出合同,骗取巨额投资款。周X被指控在2017年4月底,冒充“中国新歌声”项目执行总监,以举办“中国新歌声-浦江演唱会”为名,与贾X、余X、洪X签订合同,骗取投资款161万元,后陆续归还145万元,还参与了其他演唱会项目的共同诈骗。
贾琦律师接受周X及其家属委托后,担任其辩护人。他仔细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并深入分析全案证据。认为在“浦江演唱会”项目中,周X虽有夸大宣传,但项目曾进行过初步接洽和筹划,并非完全虚构,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全部款项的明确故意;案发前周X已主动归还绝大部分款项,行为更接近民事履约不能后的债务纠纷处理,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周X在其他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参与程度及非法所得均有限,与其他主犯存在明显区别。
基于这些分析,贾琦律师在庭审中提出“本案部分事实应定性为民事纠纷,被告人周X无诈骗故意;即便认定犯罪,其情节显著轻微,且已积极退赔,应大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重点围绕犯罪主观故意、行为性质以及退赔情节展开论证。
最终,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周X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在量刑关键点上,采纳了关于“用后合同款项偿还前合同债务”情节的定性意见,认定周X诈骗数额仅以未归还的16万元认定,属于“数额较大”范畴,而非公诉机关最初指控的“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综合考虑周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最终判决周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刑期显著低于同案其他主犯。
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其一,为类似合同诈骗案件中如何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提供了参考,强调紧扣“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要件;其二,提醒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重视当事人积极退赔等关键量刑情节;其三,展示了律师精准辩护在降低当事人刑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其四,也体现了在复杂案件中,准确分析证据、合理运用法律规定进行有效辩护的重要性。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的处理往往较为复杂,涉及大量的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问题。贾琦律师处理的这起案件,体现了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对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合理量刑的重视,也为其他律师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有助于推动司法实践在该领域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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