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起,杨某某学会操作“手机口”并联系诈骗上家,多次用本人电话卡帮上家拨打诈骗电话,后邀约马某某参与。2023年某月某日下午,马某某联系杨某某,在租住屋使用本人手机号帮上家拨打诈骗电话二十余分钟,因号码被封停未获利,但该行为导致被害人黄某某被骗228082元。马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某月某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某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某月某日,该案由昭通市公安局某分局侦查终结,以马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云南省昭通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李朝永律师自2019年开始在云南昭通执业,有着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接手此案后,他首先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他发现,虽然马某某参与了诈骗行为,但从证据细节来看,其在整个诈骗链条中的作用相对有限。李朝永律师深入研究了马某某与杨某某的通话记录和短信往来,这一动作体现了他在证据审查上的严谨态度。
在审查过程中,李朝永律师敏锐地意识到,马某某的在校学生身份可能成为从轻处罚的重要因素。他积极与远在湖北的受害人黄某某取得联系,主动提出赔偿事宜。经过多次沟通,马某某家属赔偿了黄某某5万元并取得了谅解。李朝永律师将这一情况及时整理成书面材料提交给了检察机关。
李朝永律师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马某某的自首、立功以及在校学生身份等证据作为突破口。这些证据原始状态分别为:自首记录是公安机关的笔录,时间为马某某主动投案时;立功表现有相关的证明材料,记录了马某某协助警方的具体情况;在校学生身份则以学校开具的证明为依据。
最终,云南省昭通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马某某实施了诈骗行为,但具有自首、一般立功,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系在校在读学生、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在结案前,李朝永律师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为最终的不起诉结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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