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盐城,原告WX起诉被告T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号为(20XX)苏XXX民初XXX号。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间,原告称被告多次出具借条、承诺书,但仅偿还部分本金,剩余款项未还,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XXX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而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辩称,原告主张金额多为虚构,借条中存在高额不合理利息,且被告仅实际收到XXX元借款,已偿还XXX元。同时,被告系精神残疾人,经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于20XX年X月由盐城市XX区人民法院立案,先后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理。
沈玉玮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服务于江苏盐城及周边地区。接手此案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案涉的22张借条作为突破口。这些借条形成于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间,以书面形式呈现,内容包含借款金额、利息约定等。沈玉玮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这种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本案民间借贷纠纷的需求相匹配,使其能够敏锐地从借条中发现问题。
接案后,沈玉玮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件全部材料,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定位本案三大核心争议点:
原告主张的借款金额真实性、现金交付的举证是否充分、被告的民事行为能力效力。随后,重点核查22张借条内容,发现借条中存在月息数千元、单日利息300元等明显不合理的高额利息约定,且多张大额借条无实际交付凭证,据此提出原告主张的借款金额存在虚构,现金交付部分未完成举证责任的抗辩意见。接着,沈玉玮律师调取并提交被告的医疗诊断记录、残疾人证等关键证据,证实被告早在案涉借贷行为发生前已被诊断为狂躁状态、双相情感障碍,后经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间借贷行为并非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庭审过程中,沈玉玮律师紧扣《民法典》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结合转账凭证、被告自认收款金额等证据,清晰阐述抗辩观点,对原告提交的通话录音、承诺书等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内容无法认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针对原告的出借能力举证,指出其取现流水与主张的现金交付金额无法对应,原告未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
20XX年X月XX日,盐城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沈玉玮律师的核心抗辩意见。判决被告T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X偿还借款本金XXXX元(仅为原告诉求金额的27%);驳回原告W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由原告负担XXX元、被告负担XXX元;保全费XXX元,由原告负担XX元、被告负担XX元;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结案前,沈玉玮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进一步阐述了被告方的观点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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