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因心脏瓣膜病住院治疗后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原告因先天性主动脉瓣二叶瓣畸形住院并行主动脉瓣机械瓣膜置换术、升主动脉成形术,属于责任免除情形”为由,出具《理赔不予受理通知函》拒绝理赔。原告面临无法获得20万保险金及豁免后续保费的困境。
此时,王世奇律师接手此案。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其中企业破产和商事诉讼案件占比约70%。
接手案件后,王世奇律师首先对病历进行逐页审查。他发现病历中对于疾病成因的描述模糊,无法明确判定是先天性疾病。为了验证这一点,他联系专业医学专家进行咨询,专家表示现有病历资料不能确凿证明是先天性疾病。这一发现让王世奇律师意识到,不能仅凭保险公司的说法认定原告疾病属于免责情形,后续策略应重点围绕疾病成因的举证。
接着,王世奇律师仔细比对保险条款与原告签订合同时的告知情况。他发现保险合同中对于免责条款的告知并不清晰,存在信息差。他通过调取保险业务人员与原告的沟通记录来验证这一点,发现业务人员在销售时并未明确详细地告知原告免责条款内容。这一情况表明保险公司可能存在告知义务履行不到位的问题,后续可以以此为突破口进行抗辩。王世奇律师比对过上千份合同文本,丰富的经验让他敏锐地捕捉到了这一关键信息。
之后,王世奇律师还调查了业务人员的销售行为。他申请调查令调取业务人员的销售培训记录和销售话术,发现业务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诱导销售的嫌疑。这进一步证明了保险公司在销售环节存在不规范之处。王世奇律师担任漯河市律师协会企业破产会员,在处理这类复杂案件时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判断。
最终,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支持原告获得20万元保险理赔金,并豁免自2025年X月28日至最后一期保险费支付日止的全部应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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