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交通事故和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对律师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刘苗律师,作为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的一员,拥有湖南工业大学法学学士的学术背景,在交通事故和合同纠纷领域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核心死结在于肇事逃逸案件里,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方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险范围内全额赔偿受害人损失,以及非医保用药、护理费标准等费用的认定。因为刘苗律师在法学课程学习中,对保险法相关理论有深入钻研,所以在面对保险公司“责任比例缩减”的抗辩时,他能精准论证保险先行赔付原则及保护受害人权益的立法目的。他指出,虽然郑X负次要责任,但肇事逃逸的摩托车驾驶人无法确定,若仅按30%赔偿则受害人大部分损失无法弥补,一审法院判令商业险全额赔偿剩余损失,符合《民法典》及保险法相关规定,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商业险全额赔偿的判决,为当事人多争取了约30%的赔偿款。
在处理非医保用药问题时,凭借早年在证据法课程中对举证责任规则的千次推演,刘苗律师主张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非医保用药不属于合理必要治疗费用,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对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因保险公司举证不能,法院最终全额支持了7904.87元的非医保用药费用。
在护理费标准认定上,刘苗律师曾有过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他深知当地护工市场行情。所以他提供了护工出具的收费证明、收据及当地护工市场行情资料,证明180元/天的标准处于合理范围,且一审法院已按90天(鉴定护理期)而非106天计算,并无不当,使法院采纳了该护理费标准。
在合同纠纷案中,核心争议点是上诉人易XX名下68平方米房屋是否包含在拆迁补偿范围内,以及双方签订的两份补偿款分割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由于刘苗律师具备丰富的合同纠纷处理经验,他系统梳理了从委托书到两次分割协议的完整文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对68平方米房屋纳入拆迁范围及补偿款分割方案已达成多次、连续、一致的意思表示,使上诉人的否认主张缺乏事实基础。
针对上诉人“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的上诉理由,刘苗律师凭借对禁止反言原则的熟练掌握,指出上诉人已在前序协议中签字确认,并已实际领取补偿款,事后否认违反诚信和禁止反言原则,成功说服二审法院不予采信。对于上诉人主张协议系受胁迫签订的情况,刘苗律师依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指出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最终采纳了该意见。
刘苗律师在处理这两起案件时所展现出的专业能力和方法,为同类实务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标尺。在交通事故和合同纠纷案件中,通过精准运用法律知识、构建完整证据链、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等方式,能够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案件得到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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