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某自2013年起在某某小学从事保洁工作,后被安排与某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仍在原岗位工作。合同期满后,某某公司继续用工却未续签书面合同。之后,姚某某签署了“双方权利义务结清、无任何债权债务纠纷”的离职证明,但实际上并未获得任何经济补偿。姚某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仅支持部分二倍工资差额,驳回了经济补偿诉求。
吴丽玉是福建锦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9年。她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各类法律案件数百件,其中婚姻案件占比30%左右,服务超3700人次,在福州法律服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面对姚某某的困境,吴丽玉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投入工作。
她精准梳理案情,明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姚某某签署“权利义务结清”离职证明后,未实际获得经济补偿,能否再主张相关权益。同时,她梳理了劳动关系主体、工作年限、工资标准、未签合同期间等关键要点,并预判被告会以离职证明为由抗辩,提前制定了应对策略。
接着,吴丽玉指导姚某某收集整理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明、离职证明、仲裁裁决书等相关证据。她重点核实劳务派遣安排的合理性、工作年限的连续性,同时固定姚某某未实际获得经济补偿的相关佐证,以此反驳被告“双方权利义务已结清”的抗辩理由,为一审改判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在庭审中,针对被告以“离职证明载明无债权债务”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的抗辩,吴丽玉精准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离职证明中“权利义务结清”的约定,应以劳动者实际获得相应补偿为前提,未实际获赔的情况下,该约定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补偿义务,成功突破了本案核心法律难点。
吴丽玉还聚焦关键诉求,一方面主张合并计算姚某某在两主体的工作年限,另一方面精准计算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数额,同时主张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全程围绕“仲裁改判、足额获赔”目标推进庭审。最终,一审法院改判支持经济补偿,判令某某公司支付姚某某二倍工资差额8702.52元、经济补偿金34810.08元,某某小学对经济补偿金承担连带责任,姚某某共计获赔43512.6元。吴丽玉凭借专业的办案能力和对劳动争议行业规则、证据特点、裁判口径的深入理解,成功帮助姚某某实现了仲裁到一审的结果反转,高效化解劳动争议。她也因此以专业素养与高效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高度认可与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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