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连某某,于2024年4月25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标书员岗位。2025年2月15日,公司副总通过微信告知连某某岗位缩减、计划只留一人。连某某采取的应对措施是申请劳动仲裁,其提出的诉求清单包括:确认2024年4月25日至2025年2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支付2025年1月1日至2月15日期间工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支付加班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的抗辩理由主要有: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月工资由基本工资4000元、岗位工资3500元、绩效工资500元组成;公司未解除劳动关系,系申请人单方辞职;加班申请表无领导签字,不认可加班事实。
万雪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合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无连某某签字,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不能认定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工资标准认定: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等。连某某提供的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其月工资为8000元,公司主张的工资构成无证据支持,应采纳连某某的主张。
3.劳动关系解除性质:公司副总告知连某某岗位缩减,属于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并非连某某单方辞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应获得经济补偿。
最终法律结论:公司未与连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构成违法,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应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结果
乐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1.确认双方自2024年4月25日至2025年2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252.16元、二倍工资46669.48元、经济补偿6620.22元,合计53541.86元。
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包括认为只要拿出一份合同,无论劳动者是否签字都能认定已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变更工资构成和解除劳动关系。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为:劳动合同需双方签字或盖章才生效;工资标准以实际发放记录等证据认定;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协商一致的,应支付经济补偿。
对用人单位的警示是,要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和劳动关系解除等行为,避免因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劳动者的启示是,要增强法律意识,注意保存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聊天记录等证据,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万雪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组织上,通过收集工资发放记录等关键证据,有力证明了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和劳动关系情况;在法律定性上,准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合同未有效签订、劳动关系解除性质等;在庭审策略上,灵活应变,在认定不属于违法解除的情况下,及时主张将赔偿金变更为经济补偿,避免劳动者增加诉累,快速实现当事人权益。5.3万余元赔偿不是小数目,它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彰显了律师专业能力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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