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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被追房贷连带还款,法院判其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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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4 · 140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谢非非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38人 执业4年
律所: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8202211499088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
咨询电话:13483869088
代表案例:11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拥有高度法律职业素养,对待每个案子都能够用心用力,努力达到最好的收益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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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银行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三十五万房贷连带还款责任,可法院最后却判开发商无需担责。这背后涉及阶段性保证的免责条件和抵押权登记效力等法律问题,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开发商被追房贷连带还款,法院判其免责

原来,被告A、B向原告某银行借款三十五万用于买房,被告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责任借款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办妥抵押登记时解除。贷款发放后,A、B逾期未还款,银行将三被告诉至法院。

起初,开发商觉得自己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问题不大。可当银行起诉要求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时,开发商慌了。他们自己尝试和银行沟通,但没有结果,心里十分焦虑,反复想不通为什么要自己承担责任。

后来,开发商经人介绍找到了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的谢非非律师。谢非非律师执业4年,擅长民商事合同纠纷

谢律师在梳理材料时,发现案涉房屋已完成首次登记这一关键细节。这意味着原告A的抵押权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而被告C的阶段性保证责任依法应解除。

围绕这个细节,谢律师指导开发商调取房屋登记相关资料,固定证据。庭审中,银行坚持要求开发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认为保证责任未解除。而谢律师紧扣阶段性保证的合同约定与法定免责条件,清晰厘清抵押权预告登记与正式登记的效力衔接,论证开发商阶段性保证与房屋抵押担保的前后衔接关系。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且完成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原告A对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C的阶段性保证责任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依法解除。法院判决被告A、B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A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对被告C的全部诉讼请求。开发商从极度紧张到长出一口气,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签订合同时仔细约定保证责任的解除条件。第二,涉及房产抵押等,及时关注登记情况并留存相关资料。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签订合同要明确条款,遇到法律纠纷别慌。在这个案子里,谢非非律师精准适用法律,抓住房屋首次登记这一关键细节,成功为开发商免除了房贷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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