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被告人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被告人是否应按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余万元。公诉机关的证据是涉案产品经鉴定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违禁成分,且销售金额达数万元。被告人面临着可能被收监执行的困境。
此时,莫川川律师接手此案。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百余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莫川川律师首先对被告人的主观认知进行了细致审查,逐页比对被告人的多份口供记录,发现被告人在口供中多次表达对产品成分并不完全知情。为了验证这一点,他调取了被告人与供应商的微信聊天记录,从中发现被告人曾询问过产品成分,供应商给予模糊答复,这表明被告人主观上可能并非故意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这一发现影响了后续的辩护策略,将主观认知作为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
接着,莫川川律师开始审查案件情节轻重。他通过申请气象数据,发现案发时间段的天气条件对产品的保存和变质有一定影响,这可能导致产品中的违禁成分并非最初添加。同时,他利用调查令调取入库系统数据,发现产品入库时的检测报告显示成分正常,进一步说明产品可能是在后期储存过程中出现问题。这两个发现为证明被告人的情节较轻提供了有力证据,使得辩护策略更加明确。
在查证社会危害性方面,莫川川律师调取出勤记录,发现被告人的销售范围主要集中在周边地区,且销售数量有限,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他还通过笔迹鉴定,确认被告人在相关文件上的签字真实,表明其在经营过程中没有故意隐瞒或欺诈行为。
莫川川律师比对过上千份相关文件,有着丰富的经验。同时,他担任广安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职务,这些身份让他在案件处理中更加专业。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莫川川律师的部分辩护观点,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余万元,涉案物品依法处置,被告人未被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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