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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介入,敲诈勒索罪改判受贿罪实现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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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4 · 118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建鹏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391人 执业5年
律所: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1202110382449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353439021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曾就职于省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过大量重罪和在省内外具有影响力的大案、要案,具有丰富的刑事风控及诉讼经验。团队现担任省内多家大型国有企业长年法律顾问,在公司治理、公司诉讼、合同纠纷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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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执业十二年——他兼具公诉人与辩护律师双重视角
二审介入,敲诈勒索罪改判受贿罪实现减刑

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甲X与乙X原系报社工作人员。2020年底至2021年12月间,原审法院认定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新闻工作者身份,以举报等手段相威胁,向多家单位索要钱财,并未提供相应服务。甲X参与敲诈勒索5起,金额38.3万元;乙X参与敲诈勒索4起,金额35.5万元。原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甲X、乙X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甲X另犯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二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此时案件情况混乱复杂,罪名认定和量刑争议大,当事人陷入困境。

甲X委托了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的李建鹏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李建鹏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展开深入分析。他首先仔细阅卷,对案件中的各项证据和细节进行梳理。通过分析,他发现原审法院在罪名定性上存在问题,甲X与乙X系受聘于国有事业单位报社的工作人员,其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以相关单位存在问题为要挟索要钱款,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非敲诈勒索罪,原审未能准确评价其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同时,他还指出部分合同款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部分款项无证据证实,以及乙X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等问题。在二审庭审中,李建鹏律师围绕这些辩点,结合在案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论证和辩护。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X、乙X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原判认定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能准确评价其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应予纠正。终审判决维持原审中对甲X犯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销原审中对甲X、乙X犯敲诈勒索罪的定罪量刑及责令退赔的判项。甲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原判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乙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这一结果为甲X争取到刑期从十三年六个月降至九年,大幅减轻了刑罚,让当事人看到了希望。李建鹏律师日常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凭借其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不断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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