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春龙律师自2011年起专职从事律师工作,长期专注于婚姻家庭案件的处理,尤其擅长处理疑难复杂的离婚纠纷、财产纠纷、抚养权纠纷等法律事务。
在这起离婚案件中,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是夫妻关系。原告某甲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子某丙由自己抚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诉称,双方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一子某丙。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因性格差异大,经常争吵,自2012年2月开始分居直至2018年。被告则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是否符合离婚条件,以及孩子抚养权和财产分割问题。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较少,关键证据有所缺失。盛春龙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原告进行了各方面证据的收集整理。一是收集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若无法举证吵架斗殴的证据,就让当事人详细陈述感情破裂的原因。二是收集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包括原告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金收据,还有租赁房屋6年多的电费、水费缴纳凭证。三是收集原告抚养孩子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的证据。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被告可能会对证据提出质证,比如质疑分居并非因感情不和,而是工作原因等。盛律师则会强调证据之间的关联性,说明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双方感情不和且分居多年,符合离婚条件。
最终,法院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及当事人最后陈述后作出判决:准予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离婚;离婚后,双方所生儿子某丙由原告某甲抚养;被告某乙名下的汽车归原告某甲所有,原告某甲给付被告某乙车辆折价款7500元。
盛春龙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用了多方面收集证据并注重证据关联性的方法论。先收集感情不和的证据,再收集分居证据,最后收集有利于孩子抚养的证据,全面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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