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某速运公司与贵州某电子商务公司因运输合同引发货物返还及赔偿纠纷。一审法院认定速运公司持有496瓶53°500ml飞天茅台,判决其赔偿价款545104元及逾期损失81765.6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某电子商务公司主张按1499元/瓶赔偿并支付更高逾期损失,某速运公司则认为一审事实认定错误、赔偿无依据。
接手本案的,是2014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李光伟。该律师深入梳理案件事实,怀疑一审对提货规格、库存数量的认定有误。为了核实情况,律师团队逐页查阅了运单、对账记录等原有证据,还找到了催告函、提货记录表等新证据。他们将新证据与原有证据进行对比,仔细核对每一个细节。比如,在提货记录表中,详细记录了每次提货的规格和数量,律师通过对比发现与一审认定存在差异。
经过查证,律师发现一审对库存数量、提货规格的认定确实存在错误。在庭审中,律师结合这些证据充分质证,反驳对方主张。同时,从法律层面论证原告主张的逾期损失无法律依据,阐述资金占用费诉求的不合理性。
最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核心抗辩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速运公司仅需返还294瓶53°500ml飞天茅台,不能返还部分按1499元/瓶赔偿,同时驳回原告主张的逾期损失诉求。
从业多年,李光伟律师积累了上千件案件的实务经验。他认为,在合同类纠纷案件中,深入挖掘证据细节、精准定位争议焦点是关键。他构建更完善的证据审查知识体系,为当事人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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