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位某与被告杨X是朋友关系。2024年3月27日,杨X因资金需求向位某借款150000元,并要求位某将款项转入被告王X的南京银行卡中,王X是杨X指定的收款人。同年4月2日,杨X又通过微信向位某借款30000元,两笔借款合计180000元。借款到期后,杨X未偿还借款。位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杨X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逾期利息,同时要求王X在杨X无法偿还借款的1500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被告杨X对借款无异议,称由其个人偿还,与王X无关。被告王X则辩称,该借款与自己无关,自己仅应杨X要求提供银行账户接收款项,并非借款人,也未使用该款项,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周爱荣律师接受王X的委托后,开始了一系列工作。首先,他深入研究案件,明确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出借银行账户给他人的行为,是否会导致账户出借人对该账户接收的借款承担民事责任。接着,周爱荣律师围绕这一核心争议展开调查和证据收集。他发现,原告与杨X之间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借款金额、交付方式均由原告与杨X直接协商确定,王X仅应杨X要求提供账户接收款项,从未以借款人身份参与磋商,也未作出任何还款承诺。同时,王X既未从中获益,也未以账户所有人身份向原告作出任何借款意思表示,且对该笔借款的具体金额、用途、利息及还款安排均不知情,也未使用该150000元。
在庭审中,周爱荣律师提出了三点关键辩护意见。一是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指出借款合同的相对方是原告与杨X,杨X应承担还款责任,王X不因代为收款而成为借款人或保证人。二是强调出借银行账户行为本身不当然产生民事责任,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单纯的出借银行账户行为直接导致民事赔偿责任。三是有效切割王X与借款事实的关联,说明王X对借款具体情况不知情,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X有共同借款或担保的意思表示。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爱荣律师的观点,判决仅由杨X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起诉时一年期LPR3.1%计算),王X不承担任何责任,且案件受理费1950元全部由实际借款人杨X负担。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民间借贷纠纷背后,往往容易忽视合同相对性这一重要原则。当遇到类似纠纷时,首先需要明确借款合同的相对方是谁,避免被无端卷入他人债务。同时,要谨慎出借银行账户,因为即便可能没有实际参与借款,但仍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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