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江湖里,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在这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中,原告王某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后,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陷入僵局。而何菲娅律师的介入,为案件带来了转机。
何菲娅律师拥有逾六年的执业时间以及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她不仅是律所合伙人,更是民事与刑事案件、诉讼与非诉程序的多面手。她独特的“交警视角+律师专业”背景,使其在证据把握、程序推进与整体谈判中有着显著优势。
在接手这起案件后,何律师并未局限于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她深知,要想打破僵局,必须从细微之处寻找突破口。于是,她调取并分析了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这一细致的工作,让她发现了关键细节:高某作为发起股东,认缴出资12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但其未履行出资义务即于2019年将股权转让给刘某,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存在明显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这一发现,为案件的推进奠定了基础。
然而,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但何律师没有放弃,她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在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何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她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何律师还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她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正是何律师对这些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和对案件细节的深入把握,最终让法院完全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诉讼意见。法院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在其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公司、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高某承担。
这起案件的成功,不仅彰显了何菲娅律师在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方面的专业能力,也体现了她对细节的敏锐洞察力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她用自己的专业和智慧,为当事人捍卫了正义,也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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