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蔡先生与某建材公司的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蔡先生是公司股东,持股16%;被上诉人是某建材公司,原审第三人有武先生和蔡先生。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符合司法解散条件,即是否达到“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会机制失灵”,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解决途径。
蔡先生最初掌握多份裁判文书、公司决议、工信部门证明、拆除视频等证据,主张公司已实际停业、无法经营,股东间丧失人合性,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然而,这些证据虽能证明公司存在一些问题,但不足以充分证明公司治理机制完全失灵。
马国律师介入后,主要从公司治理机制和解决途径两方面进行证据梳理和补强。一方面,指出蔡先生可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说明公司治理机制未失效;另一方面,强调公司已提出股权收购解决方案,股东分歧可通过股权转让等途径解决。
在庭审中,蔡先生提交录音证据,主张公司资金被不当使用、股东矛盾激化。马国律师针对此证据进行回应,认为该录音仅为经营决策分歧,不足以证明治理机制完全失灵。最终,法院认为公司司法解散的核心是治理结构瘫痪,本案中公司治理机制未失效,且未穷尽其他救济前不应解散公司,判决驳回蔡先生上诉,维持原判。
在另一起陈先生与张先生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陈先生委托马国律师起诉被告张先生支付30000元货款及利息。陈先生最初掌握被告出具的欠条,证明被告欠付货款的事实。在庭审中,被告未出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马国律师依据欠条等证据,主张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先生给付原告陈先生货款30000元及利息。
还有张姓原告与王姓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先生为被告提供汽车配件,经结算被告欠付配件款41950元。张先掌握双方微信确认的欠款金额等证据。马国律师在庭审中依据这些证据,主张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欠付货款事实清楚,应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王姓被告偿付原告张姓原告汽车配件款41950元及利息。
马国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首先会全面审查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判断其是否足以支持诉讼请求。对于缺失的关键证据,会从案件的关键争议点出发,寻找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和支持己方观点的证据。在庭审中,针对对方提交的证据,会进行合理质疑和反驳,强调己方证据的证明力,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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