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8日晚,校园本该是宁静祥和的,但一起意外打破了这份平静。在校学生栗X与闫X在课间上厕所时,因吸烟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闫X用力较大致使栗X后退踩空掉入旱厕受伤。随后,栗X起诉要求闫X及其监护人、学校、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损失。这起案件让学校陷入了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困境,学校急需专业律师为其辩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这样的情况下,河南安阳马朝丽律师接受了林州市临淇镇中心学校的委托。马朝丽律师自2015年开始在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验,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尤其在刑事辩护和工伤案件等领域专精,同时也擅长处理各类复杂、疑难法律纠纷。她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用心对待每一起案件。
在接手案件后,马朝丽律师迅速展开工作。她深知要证明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是关键。她积极收集证据,了解到学校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禁烟、禁止打架等专题教育。这体现了马律师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证明学校尽责的细节。她作为新天河律所网信部部长,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资源,深入分析案件。
庭审中,马朝丽律师指出冲突发生在课间厕所,具有突发性和隐蔽性,学校无法预见。她以清晰的逻辑和充分的证据阐述观点,展现出专业高效的执业能力。她强调学校在获知受伤后及时组织调解,尽到了事后协助义务,并且旱厕设计符合相关规范,而原告未举证证明存在安全隐患。马律师在工作中因成绩显著曾连续被林州市司法局及安阳市评为“法律服务先进个人”,丰富的实战经验让她在庭审中应对自如。
依据《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需承担责任。马朝丽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学校已全面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无过错,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对学校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栗X自负40%责任,闫X承担60%责任,由其监护人赔偿,扣除已垫付费用后,闫X监护人仍需赔偿10,976.65元,案件受理费也按责任比例分担。
这起案件中,马朝丽律师成功为学校免除了赔偿责任,避免了校方不合理的赔偿负担,体现了对学校合理管理边界的司法尊重。她作为河南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安阳律师协会党建工作委员会委员等,始终坚守法律底线,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为客户提供了专业、优质、高效的全方位法律服务,全力守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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