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离婚,双方所生儿子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名下的汽车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车辆折价款7500元。而被告最初坚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这一反转,要从盛春龙律师介入此案说起。
盛春龙律师是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高级合伙人,自2011年起至今专职在上海市嘉定区从事律师工作,长期专注于婚姻家庭案件的处理。他接受原告委托后,迅速分析了案情,指导原告进行各方面证据的收集整理。
首先是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由于实在难以举证双方吵架斗殴的情况,盛春龙律师便让当事人详细陈述感情破裂的原因。这看似简单的陈述,其实是为后续证明感情不和埋下伏笔。
接着是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原告提供了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金收据,还有租赁房屋6年多的电费、水费缴纳凭证。这些证据就像一条条线索,串联起了原告6年的分居生活,有力地证明了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事实。
最后是原告抚养孩子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的证据。在抚养权争夺中,这部分证据至关重要。盛春龙律师深知其重要性,积极协助原告收集相关材料。
在庭审过程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法院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以及当事人最后陈述后,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终做出了上述判决。
这场离婚官司以原告胜诉告终。那些收集来的证据,从最初的零散状态,到在法庭上发挥关键作用,见证了盛春龙律师的专业与智慧。在盛春龙律师的努力下,原告的诉请得到支持,一段复杂的婚姻关系得以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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