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X于2010年5月入职原告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徐州北三环项目竣工后,公司确定该项目考核兑现奖金,但李X应得的14.8万元奖金虽已申报个税却未实际支付。2022年5月,公司单方将李X岗位降职降薪,李X以公司拖欠奖金、克扣工资等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支持其大部分请求后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案件存在诸多难点。公司否认竣工考核奖金,称李X未交风险抵押金、未签责任书,不符合发放条件;公司主张降职降薪因员工实际履行超一个月视为同意;公司还称员工旷工扣款;此外还有年休假工资、风险抵押金返还等多项请求需组织证据。
魏艳梅律师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为证明竣工考核奖金的支付依据,她提交公司为李X申报个税的记录,以及与项目部办公室主任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公司已确认该笔奖金且为避税要求员工配合操作。同时指出李X不属于强制交纳风险抵押金的人员范围,公司已为奖金报税应认定符合发放条件。针对降职降薪,魏律师指出李X收到降薪工资后立即提出解除,说明不同意降薪,且降薪未经协商一致。对于旷工扣款,她申请笔迹鉴定,证明2022年1月考勤表非李X签名,4月、6月考勤表公司自认代签。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公司对奖金发放提出异议,魏律师以个税申报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回应,证明公司有支付意愿且李X符合发放条件。对于降职降薪,公司以实际履行超一个月视为同意抗辩,魏律师以李X及时提出异议反驳。对于旷工扣款,公司出示考勤表,魏律师以笔迹鉴定结果推翻。
最终,法院认定公司应支付竣工考核兑现奖金14.8万元,补足工资差额5700元,支付经济补偿149342.88元,支付年休假工资5536.63元,返还风险抵押金5万元,承担鉴定费3000元,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成功为员工追回各项款项共计36万余元。
魏艳梅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关键费用的支付依据,如奖金的申报记录和相关聊天记录;重视对对方主张的有力反驳证据,如笔迹鉴定;同时全面组织多项请求的证据,确保各项诉求都有支撑。通过精准的证据梳理和有力的质证,为当事人赢得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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