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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到司法,她如何为企业化解百万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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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4 · 124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丁婷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501202311582969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899053384
代表案例:18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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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矿业公司破产清算期间,阿某起诉要求清偿债务、恢复原状,丁婷律师精准抗辩,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另一合伙纠纷案中,薛某未清算径直主张财产分割,丁婷律师制定三层抗辩策略,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求,避免被告巨额损失。
从行政到司法,她如何为企业化解百万危机?

从2011年开始执业,丁婷律师现就职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是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她曾是公务员,有着7年行政执法单位工作经历,后投身律师行业。累计办结百余件案件的她,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行政执法经验,为众多客户解决难题。

民商事诉讼领域,丁婷律师成果显著。她处理过大量的买卖、租赁、融资担保、借贷等合同纠纷案件,能高效调解,精准分割财产,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在企业破产和公司类纠纷方面,她熟悉破产程序全流程,成功处理多起复杂破产案件,保障企业及债权人合法权益。刑事辩护领域,她精通刑事诉讼程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力辩护,防范企业刑事风险。

企业破产清算相关案件中,丁婷律师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某矿业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9年7月14日被哈巴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一案。2022年5月12日,原告阿XX以恢复原状纠纷为由将某矿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某矿业公司在2007年至2021年期间占用其80.2亩草原进行探矿及建设,造成草原植被破坏,要求某矿业公司支付草原使用补偿费77152.4元,拆除承包草原上的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

阿XX作为原告,其核心诉求是获得草原使用补偿费,让被告拆除建筑并恢复植被。本案的办案难点在于,原告提交了协议复印件、草原监理站证明、乡政府情况说明等证据,用以证明某矿业公司占用草原的事实及费用主张。丁婷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准把握破产程序核心规则,锁定程序抗辩关键点。她发现某矿业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原告在申报债权后又提起个别清偿诉讼,这与《企业破产法》确立的“公平受偿”基本原则相违背。于是,她精准援引《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行使方式的规定,明确债权人应通过债权申报、核查、确认程序主张权利,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个别清偿。同时,她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构建完整抗辩体系,在程序上强调原告已申报债权,应遵循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在实体上,针对原告主张的补偿费计算年限、草原等级、补偿基数等提出异议,指出原告提交的协议为复印件且与某矿业公司无关联性,占用草原的起始时间、主体等事实缺乏有效证据佐证,同时依据《草原法》相关规定,说明恢复植被的义务主体及破产程序中该义务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阿XX的起诉

与该案件类似,在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中,也涉及到对法律程序和事实证据的精准把握。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自2019年起存在合伙关系,共同经营烘干厂及农作物种植、购销、仓储等业务,但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2025年1月,原告薛XX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冉某某诉至法院,主张该2685吨玉米系合伙财产,由被告以个人名义售卖后未分配货款,要求被告支付其应得合伙所得XXX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薛XX作为原告,核心诉求是获得应得的合伙所得款项及利息。本案的办案难点在于,原告仅提交《站台余货明细表》,该表仅载明货物“挂账冉某某名下”,未明确款项性质、分配方式及出货价,无法直接证明被告负有支付义务。而且原告曾作为某农业公司法代表人,以该公司名义就《站台余货明细表》中部分货物(1987吨)起诉案外公司,主张该部分货物归公司所有,后败诉。现又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包含该1987吨货物在内的2685吨货物主张为合伙财产要求分配,前后主张相互矛盾,存在滥用诉权的嫌疑。此外,三合伙人在合伙经营期间存在大量收支往来,至今未进行合伙清算,也未通过诉讼解决合伙合同纠纷。

丁婷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准定位争议核心,制定了“否定举证效力+主张滥用诉权+援引法律规定否定分割合法性”的三层抗辩策略。她深挖证据关联,全面检索关联案件材料,发现原告此前就部分案涉货物提出过相反主张,及时指出其诉讼行为存在滥用诉权的嫌疑,削弱了原告主张的可信度。同时,结合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的“合伙未清算”事实,以及《站台余货明细表》缺乏关键约定的缺陷,充分论证原告举证不足以支撑其诉讼请求。她还精准适用法律规定,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伙财产的相关规定,明确合伙财产分割以清算为前提、合伙合同终止前不得分割合伙财产的法律原则。在庭审中,清晰阐述了合伙经营“整体清算、统一分配”的基本规则,向法院充分说明原告径直主张财产分割的违法性。最终,法院采纳了丁婷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这两个案件中,丁婷律师的独特作用十分显著。在矿业公司破产清算案中,她精准把握破产程序核心规则,通过多维构建抗辩体系,高效维护了破产企业及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在合伙合同纠纷案中,她精准定位争议核心,深挖证据关联,精准适用法律规定,全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被告承担不当责任。

这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在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债权纠纷案件中,体现了法院对破产程序中债权行使方式的严格规范,强调债权人应遵循法定程序主张权利,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在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中,明确了合伙财产分割需以清算为前提的法律原则,规范了合伙经营的法律秩序,避免合伙人滥用诉权。

从数据到案例,不难看出丁婷律师在民商事、企业破产、刑事辩护等领域的系统优势。她高效、精细、策略灵活,能够精准识别案件关键证据及漏洞,制定最优诉讼策略,为客户提供全流程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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