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某甲找到在上海嘉定区执业的盛春龙律师,委托其代理自己的离婚官司。某甲与某乙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一子某丙。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因两人性格差异大,经常争吵,自2012年2月起开始分居。某甲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离婚、由自己抚养儿子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某乙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这起案件的麻烦在于,要证明双方感情不和且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并非易事。被告可能会抗辩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比如工作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而且争取孩子抚养权也需要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自己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盛春龙律师接手后,开始一项一项地处理。他指导某甲收集各方面证据,收集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若实在无法举证,就让某甲详细陈述感情破裂的原因;收集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如某甲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金收据、租赁房屋6年多的电费和水费缴纳凭证;收集某甲抚养孩子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的证据。随着这些工作的推进,案件走向开始变化。
最终,法院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及当事人最后陈述后,作出判决:准予某甲与某乙离婚;离婚后,双方所生儿子某丙由某甲抚养;某乙名下的汽车归某甲所有,某甲给付某乙车辆折价款7500元。
判决生效后,某甲拿到了判决书,这场持续多年的婚姻纠葛终于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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