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告人林X、团X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公诉机关指控。公诉机关称,林X自XXXX年X月起组织妇女卖淫,团X帮助其租赁房屋,二人通过微信、支付宝收款获利。公诉机关提交了交易记录等证据,认为二人构成组织卖淫罪。
接手本案为团X辩护的,是2021年开始执业的律师唐观红。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产生怀疑,公诉机关仅依据电子交易记录认定获利金额,未充分考虑其他因素。为核实情况,唐观红律师逐笔核对电子交易记录与证人证言,制作了《交易时间与服务时间对比表》,还致电部分证人核实交易细节。经核实发现,交易记录中的部分时间与证人陈述的卖淫服务时间存在多处不符,部分交易无法明确指向卖淫行为。
然而,尽管存在这些证据瑕疵,法院最终仍认定被告人林X、团X构成组织卖淫罪。不过,考虑到团X是从犯、认罪认罚且处于哺乳期等因素,对公诉机关对团X的量刑建议予以调整。
同时,对于处于特殊时期的被告人,量刑时应充分考虑其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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