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作为票据背书人,因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被拒付,被后手起诉并被法院强制执行,账户直接被扣划108万余元。被告提出已过三个月再追索时效,拒绝承担责任;另一被告经法院传唤未到庭,试图逃避责任。西安西咸新区的高晗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向前手及出票人行使再追索权。
在律师介入前,原告仅掌握汇票到期被拒付、被强制执行扣划款项等情况,证据相对单一且时效问题存在争议。高晗律师接手后,紧扣票据法关于再追索权的规定,重点论证原告被强制执行扣款后,收到结案通知书之日才视为清偿完成,以此起算三个月时效,原告起诉并未逾期。同时,高晗律师提交了汇票信息、生效判决、执行扣划凭证、结案通知书等完整证据,补充强化了原告依法享有再追索权的证据。
被告在诉讼中主张已过三个月再追索时效,拒绝承担责任。而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起诉并未逾期,依法享有再追索权。
最终结果对比:原告主张追回被强制执行扣划的108万余元损失。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票据款100万元、利息59519.44元及案件受理费13810元,并按LPR支付自清偿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原告的核心诉求基本全部实现。
另一起案件中,在未成年无证驾驶交通肇事案里,原告因事故身心与经济遭受巨大损失,起诉主张全额赔偿。经高晗律师努力,法院认定原告总损失40万余元,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7万余元,肇事方等连带赔付15万余元。
原告被强制执行扣划的108万余元损失,与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的款项及后续利息,背后是高晗律师对法律的精准运用和对证据的充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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