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016年期间,投资者祁X因信赖安公司及其相关方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虚假陈述实施期间购入该公司股票。后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股价大跌致其投资受损。祁X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徐晓律师、胡律师起诉安公司等四被告,要求连带赔偿损失95,243.07元。
徐晓律师2006年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接手案件后,他团队首先逐笔审查原告交易记录,发现买入时间、数量及价格存在部分记录模糊的情况。通过与原告的证券交易账户明细逐一核对,准确明确了交易详情。这一动作让律师团队能精准计算损失,为后续索赔提供坚实基础。
接着,徐晓律师结合中国证监会对各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锁定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揭露日。在这个过程中,他发现行政处罚决定里对实施日的界定存在一定歧义。于是,他仔细研究多份相关公告和文件,与监管部门沟通,最终精准锁定2014年6月11日为实施日、2016年12月24日为揭露日,为证明交易因果关系提供了关键依据。
面对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已过”“损失由系统风险造成”“投资决策与虚假陈述无因果关系”等抗辩,徐晓律师凭借执业多年审查过上千份类似案件材料的经验,对每一项抗辩都进行了细致分析。他调取了同期大盘指数和行业指数数据,与原告的投资损失进行对比,发现系统风险对原告损失的影响有限。同时,他还收集了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期间的投资决策记录,证明原告的投资决策与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
徐晓作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深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因果关系与损失认定的复杂性。他积极推动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损失进行量化核定,通过专业模型扣除系统风险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损失,最终核定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为95,119.41元。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全部投资差额损失及部分佣金、印花税损失,驳回被告主要抗辩理由,投资者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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