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是某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代表。该公司在2025年卷入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2024年2月1日,被告张某通过“某金融APP”与某消费金融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22000元,年利率8.5%,分12期等额本息还款。同日,张某与某融资担保公司签订《提供担保服务协议》,由担保公司为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发放后,张某仅按期偿还了六期贷款本息,自2024年4月起开始逾期。2024年9月至11月期间,担保公司依约履行担保责任,代张某向消费金融公司偿还了剩余款项共计11435.34元(其中本金11228.97元、利息206.37元)。之后,债权经过多次转让,最终由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依法取得追偿权。该公司委托乐迪律师提起诉讼,诉求包括:判令被告归还代偿款11435.34元及资金占用费(以代偿本金11228.97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6日起按LPR四倍计算至付清);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700元;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虽未到庭答辩,但从常理推测其可能存在的抗辩理由。比如,可能会认为债权转让过程存在瑕疵,自己不应对受让人承担还款责任;或者认为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标准过高不合理;也可能对律师费的承担提出异议,觉得不应由自己承担。
乐迪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债权转让合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担保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反担保协议》,以及XX公司与原告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均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并且,债权转让已通过短信方式通知了被告,符合法律规定的通知要求,所以原告公司依法取得对被告的追偿权。
2.资金占用费合理性:《提供担保服务协议》中对资金占用费有约定,律师原主张按每日万分之五(年化约18.25%)的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庭审中主动调整为按LPR四倍(年化约13.4%)主张,既符合法律关于资金占用费的上限规定,也为法院最终调整预留了空间。法院综合考虑后将其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也是合理合法的。
3.律师费承担:《提供担保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乙方为追偿、催收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原告公司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足以证明律师费的产生及金额,所以被告应承担该笔费用。
最终法律结论是:被告未按约还款,担保公司代偿后依法取得追偿权,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原告公司有权向被告追偿代偿款、资金占用费及律师费,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公司代偿款11435.3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代偿本金11228.97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6日起,按LPR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公司支付律师费700元;驳回原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元、保全费120元,均由被告张某负担。驳回了公司其他可能存在的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金融债权领域,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有:认为债权转让过程复杂,受让人的追偿权可能存在瑕疵,从而可以逃避还款责任;对资金占用费和律师费的承担缺乏正确认识,试图拒绝支付。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经过合法的债权转让程序,受让人依法取得追偿权,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还款义务;资金占用费应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主张;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律师费应由违约方承担。
这对用人单位(金融借贷中的债务人)是一个警示,应遵守合同约定,按时还款,避免违约带来的法律责任。对劳动者(这里可类比为金融债权中的债权人)的启示是,在面对复杂的债权转让情况时,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乐迪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在: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理清复杂的债权转让链条,构建完整的证据链;精准的法律适用,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为案件的胜诉奠定基础;灵活的庭审策略,根据庭审情况适时调整主张,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追偿无小事,乐迪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为资管公司追回款项,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有力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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