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台州,张X受雇于XX劳务有限公司。20XX年X月,张X在工作时不慎受伤,经诊断为腰3、4右侧横突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后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该公司为张X所在项目缴纳了工伤保险,但双方就工伤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张X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赔偿共计70962元。
戴丽萍律师自2018年开始在台州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尤其擅长处理工伤赔偿、劳动争议等案件。这些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能力,能够很好地应对本案中工伤赔偿的复杂问题,精准分析案件并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
戴丽萍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全面梳理全案材料,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报告等作为突破口。这些证据形成于工伤认定和鉴定过程中,以书面文件形式呈现,包含了张X受伤情况、工伤认定结果以及伤残等级等关键内容。在审查过程中,戴律师凭借其在工伤赔偿领域的丰富经验,仔细核算各项赔偿项目及金额。她发现,部分赔偿项目的计算在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之间存在一些细节差异,于是进行了详细的比对和分析。之后,戴律师申请仲裁,并在仲裁庭前积极与对方代理人沟通协商,提交了核算准确的赔偿清单等证据,充分阐述己方主张及法律依据。
最终,在戴律师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XX劳务有限公司于约定日期前一次性支付张X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各项赔偿共计56000元,若到期未付则加付违约金2000元,且双方就本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争议。戴律师在结案前提交了调解协议,该协议经仲裁委员会确认,具备法律效力,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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