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梁XX持一份加盖西XX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的《收条》提起诉讼,主张该公司欠付石材材料款418,191元,还要求公司唯一股东梅XX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收条》足以证明欠款事实,判决公司支付货款,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西XX公司及股东梅XX不服一审判决,共同委托肖康律师提起上诉。肖康律师介入后,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开启对案件的审查。
肖康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民商事、劳动争议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20余件,尤其专精于公司股权纠纷领域案件。这样丰富的执业经历和办案数量,让他在审查此案时有独特的视角。在本案中,他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在程序层面,注意到一审中上诉人申请追加五名原股东为被告未被准许这一程序瑕疵。在实体层面,他精准抓住梁XX仅提交《收条》,缺乏买卖合同、送货单等佐证材料这一证据硬伤。这种审查视角和工作方式,得益于他长期积累的办案经验。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收条》只能证明收款或收货事实,难以直接体现“欠付”债权债务关系,梁XX未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终审判决撤销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梁XX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1,359.31元由梁XX负担。在二审庭审前,肖康律师针对一审法院认定梅XX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指出案涉债务形成时公司并非一人独资公司,梅XX2025年才成为唯一股东,一审适用法律存在时间错位。
肖康律师处理此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贯采用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从程序和实体层面双管齐下审查的方法。在程序上,关注案件审理的流程是否存在瑕疵;在实体上,严格审查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他的执业领域集中于民商事、劳动争议,尤其是公司股权纠纷领域。凭借这种严谨的事实操作方法和专注的执业领域,他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结果。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