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原告A经案外人介绍向被告B、被告C出借120000元,签订《借条》约定还款时间、利息及逾期律师费承担事宜。二被告仅返还72000元,剩余本金48000元及利息拒不支付。原告A委托2016年执业的魏建明律师诉至法院,原告虽有《借条》《收条》及转账凭证,但面临被告“实际出借人为案外人、原告系职业放贷人”等抗辩。
魏建明接手案件后,开始一系列审查动作。首先,他逐页审查《借条》《收条》、120000元银行转账凭证、72000元还款凭证等债权凭证,发现《借条》出借人处为后补签名。他收集案外人的证言、原告与案外人的沟通记录来验证,证实原告A的实际出借人身份,这为后续认定借贷关系奠定基础。魏建明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中比对过上千份此类凭证,经验丰富。
接着,针对被告“原告系职业放贷人、借贷合同无效”的抗辩,魏建明核查原告出借款项来源,收集银行流水、资金往来记录,发现出借款为自有资金加临时周转资金且已归还,证明原告并非以放贷为业。他援引相关法律规定,指出被告未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成功论证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在利息与律师费主张方面,魏建明举证《借条》约定年利率12%未超法律上限,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支付凭证,证明律师费系合理支出且借条有约定。担任XX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的魏建明,凭借专业能力说服法院支持原告利息及律师费诉求。
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向原告A返还借款本金48000元、按年利率12%支付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支付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二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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