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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隐忍婚姻,妻子凭证据夺回“家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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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3 · 194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侯浩亮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231072333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686038956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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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世纪90年代结婚的李女士,为孩子隐忍18年名存实亡的婚姻,在孩子成年后起诉离婚,却面临无证房产无法分割的难题。最终,在侯浩亮律师的帮助下,她不仅获得了房屋居住权,还拿到了精神损害抚慰金。
18年隐忍婚姻,妻子凭证据夺回“家的主权”

侯浩亮律师就职于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自2023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擅长婚姻、合同、劳动、侵权刑事辩护等领域。下面就来看看他在李女士离婚案中是如何通过证据助力当事人维权的。

在这起离婚案件中,原告是李女士,被告是其丈夫王先生。争议焦点在于婚内购买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如何处理,以及王先生出轨生子,李女士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李女士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夫妻长期分居的事实,但缺乏男方出轨的确凿证据,以及能有力支撑其对房屋权益主张的完整证据链。

侯浩亮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通过收集王先生与他人的同居证据信息,锁定了其在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为后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奠定基础。其次,向法庭提供了夫妻长期分居的证据、男方出轨的证据、房屋为婚内购买的证据以及李女士无其他住所的情况说明,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支撑李女士对房屋居住权的主张。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对于房屋居住权的主张,对方可能会质疑李女士对房屋的居住需求以及居住权设立的合理性。侯律师则依据《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强调李女士为家庭付出24年,离婚后无其他住房,而男方存在明显过错,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是离婚财产处理的基本原则,所有权可以暂时不明,但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完全可以在现有条件下设立,以保障弱势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对方可能会否认出轨事实,侯律师则通过提供的出轨证据进行有力回应。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侯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因房屋暂不具备分割条件,不予处理所有权,但该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为其设立居住权,王先生及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扰李女士的正常居住;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需向李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侯浩亮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取锁定关键过错证据、完善证据链支撑诉求的方法论。先通过收集关键证据锁定对方过错,为主张赔偿奠定基础,再围绕核心诉求收集多方面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以有力支撑当事人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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