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原告是一个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长期给XX公司供应油管产品。2015年2月,XX公司收到原告价值14万元的货物,股东B和公司工作人员在入库单上签了字,可货款却一直没给。原告多次催讨都没用,于是委托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的衣超律师起诉,要求XX公司支付货款和利息,还主张股东B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焦点一: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法院查明:原告是个体工商户,以个人名义经营。
双方主张:XX公司认为原告是个体工商户,应该用字号名义起诉,个人主体不合适。原告则提交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自己以个人名义经营,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法院认定:法院采纳了原告的主张,因为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能证明其以个人名义经营,所以原告有诉讼主体资格。
焦点二:股东责任认定问题
法院查明:股东B作为XX公司股东,在增资时认缴200万元,但还有150万元没缴足。
双方主张:B辩称自己签字是职务行为,而且公司没清算、没破产,股东不该直接承担责任。原告援引已生效判决((2015)某商初字第号),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认为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观点。因为有生效判决证明B未缴足出资,按照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焦点三:证据效力问题
法院查明:入库单明确记载了货物价值,并且有股东B和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双方主张:XX公司对入库单真实性没意见,但说要扣除维修费,还说入库单不是结算依据。原告主张入库单结合交易习惯,具备结算效力,XX公司说要扣除维修费却没拿出证据。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原告的主张。入库单明确记载货物价值且有签字,结合交易习惯可以作为结算依据。XX公司说要扣除维修费却拿不出证据,就得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衣超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XX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4万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股东B在15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XX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负担,B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做生意的时候,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凭证,像入库单这种能证明交易的单据要保存好,这可是维权的重要证据。另外,如果遇到公司欠债不还,要及时了解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要是发现股东没足额出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责任。别觉得麻烦就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尾
这起案子中,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求,让未出资的股东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的衣超律师。衣超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是法律硕士研究生。执业的这几年里,他承办过逾千件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股东责任认定等问题的关键所在。浙江大学硕士期间打下的扎实功底,在处理本案复杂的股东出资和公司债务关系问题时派上了大用场。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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