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佳佳律师自2022年开始执业,擅长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等领域。在这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中,原告某水产商行是债权人,被告朱某是债务人,被告卓某是房屋受让方。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卓某在法院判决离婚后至案涉房屋出售期间陆续支付给被告朱某的款项,能否抵作朱某应得案涉房屋50%份额的折价款。
当事人卓某最初仅知晓自己有向朱某转款的行为,但对于具体的转账金额和时间没有系统梳理,关键证据处于缺失状态。樊佳佳律师介入后,进行了细致的证据补强工作。她系统梳理了数年间百余笔转账记录,包括卓某于2022年3月至5月通过微信陆续向朱某转款717438元,2023年6月至12月转款144500元,2024年3月至7月转款106150元,2022年3月至5月通过支付宝转款194550元,2024年7月至12月转款209500元,共计1372138元。同时,还找到了朱某与卓某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女方此前已将属于男方一半份额的房款分期全部支付给男方,至此离婚判决书上的房产分割已处理完毕。另外,两被告于2025年1月至3月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卓某累计向朱某转账280000元也被作为证据收集。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主张不能抵作折价款,理由是朱某于2025年2月17日向卓某发送的微信表示卓某尚未结清折价款。樊佳佳律师回应称,虽然2024年4月16日签订的《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朱某将案涉房屋50%份额以10万元出让给卓某,但事实上卓某于离婚后至案涉房屋出售前后向朱某所转款项远远超过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总价的50%,且《协议书》也对此进行了说明和确认,而原告未举证证明卓某支付的款项属清偿其他债务,所以卓某支付的款项能抵作朱某应得的房屋折价款。
最终,法院采纳了樊佳佳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原告某水产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91元由原告负担。
樊佳佳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时,采用了系统梳理转账记录、寻找相关协议和聊天记录等方式,从多个角度收集和固定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己方主张,同时要求对方对其观点进行举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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