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泳怡律师就职于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担任第十届中山市律师协会多个专业委员会委员等职务。执业以来,她处理各类案件100余起,在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继承等领域成果显著。在劳动纠纷领域,她成功为劳动者追回权益,高效解决劳动争议;在合同纠纷方面,精准处理合同起草、审核及履行争议;在婚姻继承领域,妥善处理跨境继承等复杂问题。
邓泳怡律师核心专注于劳动纠纷与继承纠纷处理,同时精通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公司纠纷等各类民商事法律服务。在劳动纠纷处理上,她有着丰富的经验,能够快速梳理案件争议焦点,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对于合同纠纷,她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精准审核合同,为客户解决履行争议。在婚姻继承方面,她熟悉跨境继承等复杂业务,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
下面以一起劳动争议二审案件为例,详细介绍邓泳怡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办案策略。
案件类型为劳动争议,当事人曾XX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为上诉人。2021年9月5日,曾XX进入XX公司承建的案涉工地从事批灰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XX公司为曾XX参加了建筑行业工伤保险。9月13日,曾XX在工作时从铁架摔落,致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停工留薪期确认至2021年12月12日。因工伤待遇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协商无果,曾XX提起劳动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工伤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多项诉求。一审法院支持了曾XX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病假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诉求。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不服金额共计101184.97元。其上诉理由核心有二:一是认为一审判决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费错误,主张曾XX未提供护理医嘱或护理期鉴定报告,且后期住院系治疗自身疾病,相关护理与工伤无关;二是认为一审判决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错误,主张双方并非劳动关系,曾XX系唐XX聘请,XX公司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即便存在劳动关系,因曾XX工作不满一个月即受伤,双方缺乏签订合同的客观条件,且工伤后无劳动所得,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曾XX的核心诉求是维持一审判决,确保获得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款项。
该案件存在以下难点:一是护理费支付条件的认定,需要证明曾XX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且用人单位未提供护理;二是劳动关系的认定,要明确曾XX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三是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需证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工伤而免除。
邓泳怡律师制定了如下策略:针对护理费争议,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重点论证曾XX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事实依据,如出院医嘱载明需全休2个月、右下肢石膏固定等病案资料,并明确用人单位未举证已提供护理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针对二倍工资差额争议,从劳动关系成立的核心证据入手,如工伤认定决定书、XX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唐XX关于工资发放及考勤的陈述等,明确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且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应作为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依据。庭审中,邓律师清晰回应上诉人全部上诉主张,精准出示关键证据,全面阐释诉求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曾XX顺利获得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101184.97元的款项。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一是明确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的支付条件,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二是强调了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工伤而免除;三是为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成功范例;四是提醒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义务,避免因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较为常见,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邓泳怡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成功处理,体现了法律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也在逐渐提高。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律师需要精准把握法律规定,充分运用证据和法律规则,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邓泳怡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劳动纠纷领域为劳动者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推动劳动法律制度的实施和完善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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