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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盗窃爆炸物案:律师辩护见真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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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3 · 114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梁小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3年
律所: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20520131059370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095701676
代表案例:38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梁小龙,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甘肃政法学院经济法学本科学历,先后在乡镇政府、公安交警、地税部门工作十多年,因崇尚法律、热爱律师职业而辞去公职,具有丰富的工作经历、社会阅历和良好的法律思维,擅长刑事辩护,专长解决各类疑难重大案件,做人正直善良,做事雷厉风行,工作认真负责,服务优质高效,所办案件好评颇多,值得每一位当事人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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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7年,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XX等八人犯盗窃爆炸物罪。梁小龙律师为被告人陶XX辩护,提出第一起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无罪认定,第二起犯罪有自首等量刑情节。法院审理认定各被告人构成盗窃爆炸物罪,部分采纳梁小龙律师辩护意见,对各被告人作出相应判决。
天水盗窃爆炸物案:律师辩护见真章

在天水市的一个案件中,被告人王XX、陶XX等人因涉嫌盗窃爆炸物被起诉。这起案件不仅涉及到严重的犯罪行为,也让众多当事人陷入了法律的漩涡之中。而其中被告人陶XX的命运,因为一位律师的介入,有了不同的转机,这位律师就是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的梁小龙。

梁小龙律师毕业于甘肃政法学院经济法学本科,201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3年。他自执业以来,始终秉持“抱朴守道,为而不争”的执业理念,承办各类案件已逾1016件,在长期司法实践中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与成熟的办案思路。他擅长刑事辩护、行政诉讼、交通事故等多个法律领域,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对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等均有深入研究。

2017年6月12日,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秦检公诉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陶XX等八人犯盗窃爆炸物罪,并向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提起公诉。梁小龙律师作为被告人陶XX的辩护人参与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底一晚,王XX伙同陶XX、陶XX、王XX、强XX、陈XX在XX市XX区XXX镇YYYXXX村XX沟的矿洞内盗得乳化炸药27棒,膨化炸药13包。2016年9月一晚,王XX又伙同陶XX、陶XX、张XX、张XX在同一矿洞盗得膨化炸药5包,雷管135枚。

梁小龙律师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对于指控被告人陶XX伙同王XX等六被告人实施的第一起盗窃爆炸物的事实,他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作出无罪认定。具体理由包括陶XX主观上没有与他人实施盗窃爆炸物的共同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盗窃爆炸物的行为,在该起盗窃事实中没有为其他被告人提供帮助,也没有实施藏匿爆炸物的行为。对于指控的第二起盗窃爆炸物的犯罪,梁小龙律师指出陶XX有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自首情节,系从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认罪态度较好。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底,王XX打电话约陶XX等人去偷矿石,因矿洞风管没风无法炸矿,遂产生盗窃炸药意图,盗得大量炸药。2016年9月,王XX再次提议,又伙同部分被告人盗得炸药和雷管。破案后,被盗乳化炸药和雷管均被追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矿洞内的爆炸物,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爆炸物罪。对于梁小龙律师提出的陶XX第一起盗窃证据不足的意见,法院经查认为陶XX主观上对实施盗窃矿石和爆炸物是明知的,本起盗窃是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分工不同均参与了盗窃,故该意见不予采纳。同时,因陶XX投案后不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首不能成立。不过,法院对梁小龙律师的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各被告人作出判决。被告人王XX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陶XX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陶XX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等。

在这起盗窃爆炸物案件中,梁小龙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被告人陶XX进行了有力的辩护。虽然部分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严谨细致、逻辑清晰的办案风格得以充分展现。他深入研究案件证据,精准把握法律适用,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有效的辩护方案,也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深耕和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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