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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偷电缆被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最终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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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3 · 144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桂英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2年
律所: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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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他偷电缆被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最终获缓刑2022年5月16日晚,一起电缆盗窃案引发关注,嫌疑人最初被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起诉,这一罪名起点刑就是三年,但最终嫌疑人却获缓刑,这中间究竟发生了什么?
他偷电缆被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最终获缓刑

案件事实背景2022年5月16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张X、艾X驾驶粤T面包车到市东区银通街附近。他们穿上写有“中国某信”字样的马甲,用铁镐撬开多个电信井的井盖,再用剪线钳剪断被害单位中国XX公司城区分公司铺设的电缆线。盗走办公区接入点至办公区、农商银行总部的联络电缆,造成固话业务896户中断720分钟,宽带接入型业务226户中断约720分钟,经鉴定损坏价值人民币39480元。作案后,二人将电缆线以5300元出售给杨XX,分别分得赃款26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并扣押作案所得赃款以及作案工具,破案后赃物也缴回并发还给被害单位。张X、艾X分别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时,艾X委托李桂英律师为其辩护。核心争议点及认定争议点一:艾X的主观故意艾X一方主张,艾X主观上是偷盗的故意,实施偷盗行为时,他并不知道电缆是正在使用中的电缆,其主观上只是想偷盗没有使用的(断头)电缆。艾X是市网建公司外包的布线施工人员,以前工作中发现事发位置有断的电缆线,因经济困难才动了偷盗的想法,且实施偷盗行为前,他发现电缆是断头的,所以认为是没有使用的电缆。而公诉机关认为艾X明知是正在使用的电缆而进行破坏。法院查明,艾X作为布线施工人员,有一定的工作背景,且从其行为表现来看,更符合偷盗未使用电缆的主观故意。最终法院认定,艾X主观上是偷盗故意,并非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故意。争议点二:损失明细的客观性艾X的辩护律师提出,中国XX公司城区分公司提供的损失明细不具有客观性,不能真实反应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危害结果。公诉机关则认为该损失明细能准确反映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法院审查后发现,该损失明细在数据来源、统计方法等方面存在一定瑕疵,不能完全客观地体现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危害程度。最终法院采信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损失明细不能作为认定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危害结果的唯一依据。争议点三:罪名的适用基于前面两个争议点的认定,艾X的辩护律师综合法律意见,认为应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嫌疑人艾X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最初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起诉。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认为艾X的行为更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艾X进行定罪。整体判决结果检察院经退回补充侦查后,最终将罪名改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建议对艾X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适用缓刑。在开庭审理阶段,辩护人继续为当事人提出酌定、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艾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法律建议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中,主观故意和证据的客观性非常重要。如果遇到类似案件,当事人要及时向律师详细说明情况,尤其是自己的主观想法和行为细节。律师也应该仔细审查证据,找出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结果。同时,犯罪嫌疑人要积极赔偿受害者,争取获得谅解,这在量刑时会起到积极作用。结尾在这起案件中,艾X从最初面临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指控,到最终被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并获缓刑,这个结果离不开李桂英律师的专业辩护。李桂英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三百余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她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深厚的法学功底让她在处理本案复杂的罪名认定和证据审查问题时格外从容。在办案过程中,她迅速抓住案件的关键争议焦点,准确找到案件突破口,通过仔细分析案件材料,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最终获得检察院和法院的采纳。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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