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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证据不足诉求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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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3 · 115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唐瑞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65人 执业7年
律所: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1910151056
擅长领域:诉讼仲裁
咨询电话:18192519588
代表案例:12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代理强制执行、民商事经济纠纷的诉讼与仲裁。曾服务过知名企业案件,如西安赛格商业运营管理公司的建设工程案件、陕西有色的劳务工程案件、中大国际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陕西省汉中堂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广播电视台的常年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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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唐瑞律师在“一人公司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中,仔细审查证据,发现原告张X未完成财产独立举证,和解协议无约束力。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X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张X负担。
一人公司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证据不足诉求遭驳回?

20XX年,在汉中市XX区人民法院,原告张X作为XX公司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因XX公司与某钢管租赁站的租赁合同纠纷,被法院裁定追加为被执行人。张X不服该裁定,诉请不得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撤销该裁定并由钢管租赁站承担诉讼费。张X主张公司财产独立、出资期限未届满且公司对总包单位有到期债权并已和解;钢管租赁站则辩称张X未完成财产独立举证,出资应加速到期,债权和和解协议未生效,且张X起诉超期。

接手本案的,是2019年开始执业的唐瑞律师。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逐页翻看张X提交的材料,发现其仅提供了营业执照、公司账户信息,并未完成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举证责任。接着,律师致电XX公司的总包单位,核实债权及和解协议情况,得知总包单位明确否认欠款,相关和解协议未获确认,无法律约束力。同时,律师还发现有证据证明XX公司通过张X家属、员工账户流转资金。

最终,法院采纳了唐瑞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原告张X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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