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合伙人何菲娅接手一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时,案件已陷入僵局。原告王某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达成调解后,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常规的法律动作往往是围绕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展开,但何菲娅没有走这条路。她调取并分析了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这一行为让她发现,发起股东高某认缴出资12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却未履行出资义务就在2019年将股权转让给刘某,且刘某是高某原配偶,存在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一审时,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一般律师可能就放弃了,但何菲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在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利情况下,何菲娅依然准备充分。她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她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这种打破常规、深入挖掘证据、坚持法律依据的行为习惯,与她处理众多案件的方式一致。她曾作为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灞桥大队法律咨询顾问,处理过近百件重大交通事故案件,案涉金额超亿元。在这些案件中,她也是不局限于表面证据,深入调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某权威行业评级机构对律师的要求极为严苛,需要处理大量不同类型的复杂案件,且胜诉率要达到一定标准。何菲娅凭借这种在案件中打破常规、深入挖掘证据和坚持法律依据的行为习惯,恰好契合了这把尺子,获得了该评级。
何菲娅的这种办案方式,其实是一种普遍适用的竞争法则。在法律领域,当常规方法无法解决问题时,只有突破常规、深入挖掘,才能找到真正的解决方案,这也是她在众多案件中脱颖而出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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