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中山执业期间,梁国权律师曾处理过一起规划行政管理案件。郭先生获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申请更换土地使用权证,之后申请报建却被市资源局以用地位于规划道路及其退让范围内为由不予批准。郭先生认为市资源局依据的《控规(微调)》违法,遂诉至法院。这里的疑难之处在于,规划调整的合法性判定涉及到相关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的结合,而且涉及到机构改革后职权的承接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机构改革后市资源局承接了原市规划局的职权,那么原市规划局批准实施《控规(微调)》的行为是否合法就成了关键。
梁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他调取了郭先生土地使用证的相关资料、市资源局的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以及规划调整的相关文件。通过仔细研究这些证据,他发现了规划调整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在庭审中,梁律师围绕规划调整的合法性进行了有力辩护,指出原市规划局批准实施《控规(微调)》的行为存在违法之处。同时,他还强调了郭先生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
最终,一审法院确认原市规划局批准实施的《控规(微调)》行为违法,市资源局应对郭先生无法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采取补救措施或给予补偿。市资源局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结果意味着郭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结合广东中山的办案经验,在这类规划行政管理案件中,从证据视角来看,收集和固定与规划调整相关的文件、审批手续等证据至关重要。这些证据是判断规划调整合法性的关键依据。同时,在质证过程中,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证据能够支持自己的主张。只有这样,才能在案件中占据有利地位,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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