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是这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2023年3月29日,他骑电动车与被告苏X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交警认定王X负主要责任(70%)、苏X负次要责任(30%)。王X住院14天,被诊断为脑挫伤、骨折等,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5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王X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1.7万余元。
毕罗春,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2011年起正式执业。截至当前,他累计承办各类案件超过700件,涵盖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经济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及劳动争议等多个领域。此前,他曾长期担任大型民营企业法务,深度参与企业合同管理、风险控制及劳动争议处理等实务工作,积累了宝贵的法律应用能力与商业合规意识。
面对王X这起案件,毕罗春深知在原告负主责的情况下,要为其争取到合理赔偿并非易事。但他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交通事故领域的深入了解,开始了细致的工作。他通过举证工资流水、饭贴证明等,成功认定王X月平均收入7493.7元。在保险公司只认可5000元月收入的情况下,毕罗春深知误工费标准的提高对王X赔偿总额的重要性。他仔细收集王X的银行流水、工资证明及饭贴说明,用详实的证据说服了法院,最终误工费获赔37468.5元。
在被抚养人生活费方面,毕罗春也精准计算。他考虑到王X母亲每月有235元养老保险,扣除这部分后,为王X争取到了5617.75元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同时,虽然王X负主责,但毕罗春据理力争,争取到次要责任方承担40%(高于法定最低30%)的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赔偿比例。此外,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多项赔偿也获得了法院支持。
最终,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93893.84元(其中4240元支付给被告苏X,原告实际获赔约189653.84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4元,原告负担84.4元,被告苏X负担699.6元。毕罗春通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这起复杂的交通事故案件中,为伤者王X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合法权益,他的努力也得到了当事人和业界的广泛认可。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