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北咸宁,被告曾某是一名普通公民。他受他人指使,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犯罪所得203万元,而这些资金关联着49名被害人被诈骗的62万元。曾某个人从中获利1.57万元。案发后,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曾某提起指控,争议焦点在于曾某在犯罪中的地位以及应如何量刑。
张丹华律师自2022年开始在湖北咸宁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百余件案件。她接手此案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资金流水证据作为突破口。这份证据以银行交易记录的形式呈现,记录了从20XX年案发时间段内,曾某银行卡的资金进出情况,详细显示了每一笔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张丹华律师毕业于集美大学法学本科,拥有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的双重专业背景。这种“法律+财务”的复合视角使她在处理涉及经济犯罪的案件时具有独特优势。在本案中,涉及大量的资金往来和犯罪所得的认定,她的财务专业知识能够帮助她精准分析资金流向,从而准确界定曾某在犯罪中的角色和涉案金额。
接案后,张丹华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曾某,详细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与曾某的沟通中,她发现曾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且表示愿意配合调查并退赃。凭借她丰富的办案经验,她敏锐地察觉到曾某可能处于从犯地位。
随后,张丹华律师仔细比对了资金流水证据,发现曾某的银行卡只是资金转移的一个环节,他并未参与核心的诈骗操作。她还调查了曾某与主犯之间的联系记录,进一步证实了曾某是受他人指使的事实。
在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后,张丹华律师向法院申请对曾某从轻处罚,并提交了曾某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初犯以及主观恶性小等证据。
法院最终采纳了张丹华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曾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罚金2000元,退缴赃款15700元没收,成功让曾某免于实刑。在结案前,张丹华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全面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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