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是继承纠纷,原告成某与被告李某、张某系兄弟姐妹关系。父母于2018年9月29日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被告李某为监护人。父亲于2019年8月5日去世,母亲于2021年12月6日去世。原告认为,李某作为监护人掌控了父母的全部财产,却未向其他继承人公开,且在父母去世后侵占遗产。原告曾就部分遗产提起另案诉讼并获调解,但尚有银行存款、丧葬费、抚恤金未分割,遂再次起诉,要求分割未分割遗产66万余元及丧葬费、抚恤金。被告李某辩称,两被继承人的钱全部用于丧葬费、医疗费、保姆费、原告回南京的费用及日常开销,已无遗产。被告张某同意李某意见。
最初,原告掌握的证据有限,难以确定遗产的具体情况。关键缺失的证据是被继承人账户的详细流水以及各项支出的合理性证明。徐正杨律师介入后,申请法院调取被继承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的流水,逐笔核对2018年9月至2023年间的收入和支出,成功计算出被告实际取款总额1,405,426.83元。针对被告主张的129万余元支出(医疗费、护工费、丧葬费、原告回宁费用等),律师逐项核查,对合理部分予以认可(如医疗费、护工费),对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如丧葬费虚张666,593元)提出异议。同时,律师准确区分了被继承人生前银行存款(属遗产)与丧葬费、抚恤金(属死后待遇,但已混同计算账户)的性质。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提供了相关凭证,主张实际支出1,293,216.83元。律师对被告提供的支出凭证进行了细致质证,指出部分支出的不合理性。被告则坚持认为所有支出都是合理的。律师通过展示银行流水和详细的计算过程,有力地回应了被告的质证理由。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李某实际取款1,405,426.83元,扣除其为两被继承人实际支付的各项合理支出1,293,216.83元后,余额112,210元为两被继承人遗产,应由三位法定继承人均等分割。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某37,403元,支付被告张某37,403元。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原告负担8,704元,两被告各负担848元。
徐正杨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取了三个优先核查方向:优先调取关键账户的银行流水,确定资金流向;优先对对方主张的各项支出进行逐项核查,判断其合理性;优先明确遗产范围,准确区分不同性质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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