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某融资担保公司曾为被告周X的融资租赁合同提供担保,2024年1月,周X违约,该公司代其向国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了330680元。随后公司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并胜诉,但周X未履行判决。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周X在追偿权诉讼期间,于2024年4月15日将名下位于当阳市玉阳办事处长坂路150号1单XX室的房屋以1万元的明显不合理低价出售给其父周X某,并完成了产权变更登记。这一行为让公司的债权实现陷入了绝境。
就在公司一筹莫展之时,郭笑云律师出现了。郭笑云律师在宜昌及湖北地区深耕民商事法律服务多年,擅长处理债权债务纠纷,一直秉持着“以专业立身,以匠心办案,不负法律信仰,不负客户信赖”的执业理念,以严谨细致、务实高效的办案风格著称。
郭笑云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行动。她首先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案涉房屋的权属变更记录及《不动产买卖合同》,锁定了转让时间、转让价格及受让人身份,证明转让发生在诉讼期间、价格明显不合理、受让人系近亲属。接着,她向法庭提交了生效判决和执行相关文件,证明原告债权已确定、周X无其他足额财产可供执行、该房屋转让行为直接导致执行不能,符合撤销权的实体要件。
在庭审中,被告辩称房屋系周X某出资购买、登记在周X名下仅为借名贷款。郭笑云依据不动产物权采登记公示制度,指出被告未能提供出资证据,且周X某在庭审中自述“发现周XX又上金融公司当了,所以就要把房子收回来”,证明其明知债务存在。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第五百四十条后,郭笑云坚定的主张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转让行为,并要求债务人承担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包括律师费。
经过一番激烈的庭审交锋,法院最终全面支持了原告诉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判令周X某返还房屋并恢复产权登记,周X支付律师费8000元,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该判决生效后,原告债权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保障。
事后,公司负责人回忆起整个维权过程,对郭笑云律师的专业和负责印象深刻。郭笑云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成功为公司破解了执行僵局,让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维护,也再次印证了她“以专业立身,以匠心办案”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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