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商业活动日益复杂的大环境下,公司股权纠纷不断涌现,对法律从业者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何菲娅律师作为律所合伙人,拥有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她在处理复杂的股权出资纠纷案件时,展现出了独特的专业优势。
主体: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后,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陷入僵局。因为何律师长期活跃于法律实务第一线,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所以她没有局限于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她通过调取并分析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发现原股东高某存在“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的行为,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有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这得益于她曾在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灞桥大队担任法律咨询顾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问题时养成的对证据的敏锐把握能力。
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后,何律师没有放弃。由于她精于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等相关法律条文,所以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在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何律师依然准备充分。这是因为她注重谈判调解,以调解方式解决过近千件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庭审应对经验。她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后,何律师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这源于她长期处理各类案件,对相关法律规定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何律师在这起股权出资纠纷案件中的处理方式,为处理同类复杂的股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有效的参考。她对证据的精准把握、对法律条文的灵活运用以及在不利情况下的充分准备,都是解决此类案件的关键要素,值得其他法律从业者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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