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XX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称,XXXX年X月,X某在实际经营XX公司时,让9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18份,金额巨大且部分已抵扣税额。X某面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数额巨大的指控,证据看似对其不利。
此时,2020年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起的卓玛律师接手此案。卓玛律师首先进行了全面的阅卷工作,逐页比对公司相关的财务报表、开票记录和资金流水,发现开票出资、款项来源及支付主体均指向X某,而非X某,这一异常情况为后续提出“对指控无真实交易情况下开具发票有异议”的辩护意见奠定了基础。执业8年比对过上千份财务单据的卓玛律师,凭借丰富经验敏锐捕捉到了这一关键信息。
接着,卓玛律师详细审查了当事人的羁押记录,锁定进项发票开进来及认证抵扣期间,发现X某因其他案件在看守所羁押,无自由和能力进行抵扣操作。这一发现通过调取看守所的羁押证明进行了验证,直接影响后续提出“对抵扣事实有异议”的策略。
同时,卓玛律师担任仲裁委刑事专业委员,有着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她还申请调取了税务机关的相关文件,调查令调阅了公司的税务申报记录,发现未认证部分未给国家税务造成损失,不应计入犯罪数额,为“犯罪数额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辩护意见提供了有力支撑。
最终,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虚开及认证、抵扣行为系X某实施,不支持公诉机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指控,改判X某犯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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