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是某市的一名实际施工人。某大型央企承接工程后,通过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让吴某某借用某劳务公司名义实施工程。后来,该央企以付款超劳务合同价款为由,起诉劳务公司和吴某某,要求返还“超付工程款”。吴某某经人介绍,找到了在山东济宁执业的陈颖律师。
这案子麻烦在于,央企认为付款超了合同约定,要求返还。但吴某某虽借用劳务公司名义签合同,实际是包工包料承接工程,并非单纯提供劳务。而且劳务公司是不是真实施工主体,是否该承担返还责任存在争议。
陈颖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真实施工关系展开举证和论证。她指出吴某某虽形式上借用劳务公司名义,但实际负责材料采购、资金垫付等,本质是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工程。还提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关系的真实主体是央企与吴某某,劳务公司不是真实施工主体,不应担责。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陈颖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该央企要求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的全部诉讼请求。
还有一起张某某涉嫌诈骗类犯罪的案件。张某某被江苏省某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陈颖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她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卷宗、参加庭审,围绕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退赃退赔等情节展开充分辩护。提出张某某不是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从轻、减轻处罚,且具备适用缓刑条件。
最终,法院采纳相关辩护意见,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经陈颖律师进一步争取,法院将原拟判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降低至人民币6000元,切实减轻了当事人的刑罚后果。
判决下来后,吴某某和张某某都对陈颖律师的专业能力和付出表示感激,也更加懂得在面对法律问题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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