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1月1日,青海省XX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宁XX(普通合伙)签订《中标药品购销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向西宁XX(普通合伙)提供药品批发服务,结算期限为每批货物入库后60天内结付。合同签订后,该公司依约供货,但西宁XX(普通合伙)一直未支付货款。20XX年1月4日,经双方对账,西宁XX(普通合伙)尚欠货款192331.54元。该公司遂将西宁XX(普通合伙)及其合伙人青海XX公司、唐XX诉至法院。
自20XX年开始执业的马明艳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案件。20XX年12月,马明艳律师介入此案后,第一件事就是仔细审查《中标药品购销合同》,凭借其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并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法学自考结业的专业知识背景,从合同中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条款。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马明艳律师作为青海延辉(湟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主张权利。她指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被告应履行付款义务;同时,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债务,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于20XX年作出判决,被告西宁XX(普通合伙)需给付原告货款192331.54元及利息3741.51元,共计196073.05元,并按规定计付逾期利息;被告青海XX公司、唐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马明艳律师处理此类合同纠纷案件时,一贯习惯先从合同本身入手,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再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为当事人确定合理的法律路径,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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