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宏瑞是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自执业以来,已累计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超100起,参与多起省内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如贪污贿赂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他秉持“精准辩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理念,在刑事诉讼全流程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他承办的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
202X年X月,被告人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经查,被告人明知所售粉色心形减肥药片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服用后可能引发不良反应,仍以26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30片,获利260元。经检测,涉案减肥药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XX成分。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当事人找到李宏瑞律师,委托其担任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李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查阅卷宗材料,包括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交易记录、检测报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关键证据,为后续辩护工作做准备。
在深入分析案情过程中,李律师在审查证据阶段调取了相关证据,从微信聊天及交易记录中揭示了被告人仅实施一单销售行为,销售金额及获利极少的关键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李律师制定了针对性辩护策略。从多维度展开辩护,一是强调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仅实施一单销售行为,销售金额及获利极少,涉案药品未大量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二是突出法定从宽情节,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悔罪态度明确;三是考量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切实体现了认罪悔罪的诚意;四是论证缓刑适用可行性,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无再犯罪风险等因素,主张其符合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法定条件。
在庭审这个关键节点,李律师围绕上述辩护要点,结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量刑标准及缓刑适用规定,详细发表辩护意见。向承办法官重点阐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事实依据和法律理由,与法官就案件量刑及缓刑适用问题进行了充分沟通。李律师的辩护意见和沟通工作改变了案件走向,让法官更加全面地了解被告人的情况和辩护要点。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李宏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某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综合考量被告人系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积极退赔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等因素,作出判决:被告人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销售相关活动。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它体现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的被告人,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情节,给予公正合理的判决。对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这类危害公众健康的犯罪行为,法律既会严肃惩处,也会根据具体情节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这也提醒商家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为了利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同时,当事人在面临法律问题时,及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辩护,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裁判趋势更加注重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不仅关注犯罪行为本身的危害程度,还会重视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对于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被告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会给予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人性化,既打击犯罪,又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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