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被告靖江市某日用品商店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由被告张某某、苏XX提供抵押及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按约发放贷款后,被告自2023年3月起未支付利息,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等费用。
来自江苏泰州的邵如阳律师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千余案件,在金融保险领域经验丰富。他接受原告委托后,全面梳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银行流水、抵押登记证明等证据,精准论证被告的违约事实及各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邵如阳律师仔细研读《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连带责任保证书》,关注提前收贷条件、利息罚息计算方式、担保范围及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确保诉讼请求有充分的合同依据。同时,他系统整理借款合同、受托支付凭证、银行流水、抵押登记证明、保证书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在起诉同时,邵如阳律师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名下资产,防止被告转移财产。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大部分诉讼请求,确认了原告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及保证人的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全部本金345万元及截至20XX年X月XX日的利息12905.04元,并确认后续罚息按年利率6.75%计算。同时,两名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抵押房产在34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40624元由三被告承担39405元,原告仅承担524元。邵如阳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细致工作,成功帮助银行实现债权回收,保障了银行的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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