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和张某签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让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的脚手架工程。从2021年3月到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从公司租了脚手架设备。可他却把这批设备用到了其他工地,或者用来归还之前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根本没用于约定的工程。案发时,没用于约定工程的设备价值200多万。后来张某离开工地,走的时候既没清点场地设备,也没说部分设备用到别处去了。公司觉得不对劲,就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还对张某采取了强制措施,侦查结束后把案子移交给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焦点一:张某是否有非法占有设备的故意
张某这边认为,自己一直都在搞工程经营,设备都用在了工程施工或者债务周转上,没有把设备藏起来、挥霍掉或者用于非法活动。虽然撤离工地时没清点和告知,但也没虚构身份、逃避联系,这更像是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理,不构成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发现,张某确实把设备用于了正常的工程和债务处理,没有非法占有的典型行为,所以认定张某没有非法占有设备的故意。
焦点二:这起纠纷是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纠纷
公司觉得张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该按刑事犯罪处理。而辩护人则系统地论证了这起纠纷本质上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关于设备使用的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不应该上升到刑事犯罪。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这是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犯罪。
焦点三:证据是否足以认定张某构成合同诈骗罪
辩护人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还调取了相关的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详细梳理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整个过程和时间节点,还原了事情的真实背景和因果关系。检察机关审查后发现,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构成合同诈骗罪。
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人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都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事。如果出现问题,要及时沟通、协商解决。一旦发生纠纷,要先判断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不要轻易将民事纠纷上升到刑事层面。同时,在处理合同事务时,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风采
这起涉案金额达200多万的合同诈骗案,最终以张某被不起诉告终。这个结果充分展现了李鉴春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辩护水平。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他从2009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就有300余件。他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这种侦查与辩护的双向思维,让他在处理刑事案件时能够敏锐地捕捉到案件的辩点。在这起案件中,他精准地辨析了张某的主观意图,明确了刑民边界,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最终成功地为张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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